张家口市京津跨省异地就医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
体裁分类:政策解读
一、取消了京津两地办理备案手续后,请问我市参保患者如何办理住院结算手续?
答:取消办理备案手续后,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,到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住院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京津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,可以直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,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报销结算,参保患者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。
二、参保患者到京津两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,执行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。请问如果到京津三级医院住院,待遇标准能提高多少?
答:参保患者在京津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直接结算,执行参保地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待遇支付标准,不再按跨省转院医保支付政策执行,起付标准(门槛费)将有所降低,支付比例(报销比例)将有所提高。
参加职工医保的患者,到京津三级医院住院,起付标准由1300元降低到800元,起付标准降低了500元;支付比例由75%提高到80%,支付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。
参加居民医保的患者,到京津三级医疗机构住院,起付标准由3300元降低到1500元,起付标准降低了1800元;支付比例由55%提高到60%,支付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。
三、参保患者到京津两地医疗机构住院就医,请问医保支付范围是如何规定的?
我市参保患者在京津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医疗费用直接报销结算,执行京津两地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(基本医疗保险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)。也就是说,在京津两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报销结算,执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。因特殊情况导致参保人员无法办理直接报销结算的,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手工报销,仍需按照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医保支付范围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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